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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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59號原告 徐阿榮 訴訟代理人 徐偉棣 原告 劉靜瑜 被告 徐烈國
廖坤霖 廖浚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或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當事人始得聲請補充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定有明文。如係當事人未為聲明之事項,法院不得逕予裁判,要無裁判脫漏可言,自不得聲請補充判決。
二、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8年度訴字第2559號民事第一審判決,目前被告已上訴至第二審。被告前接獲原告就假執行部分聲請補充判決,惟該判決仍漏未對於被告諭知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裁判。為此,被告具狀聲請補充判決。
三、查被告於108年度訴字第2559號民事事件審理中,並未聲明若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又按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於被告未聲明時,是否判決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本屬法院之職權事項,自無判決脫漏之情。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判決就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之情形,被告聲請補充判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劉育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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