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北小字第23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李朝裕
被 告 孟繁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9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
,同日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 記 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
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玖仟伍佰壹拾捌元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合法送達未到,一造判決。
二、被告於民國90年3月23日向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後與原告合併)申請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但違約,尚欠如主文第1項,依兩造
間契約,被告應負清償之責,故判決如主文第1項。並依同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規定,宣告假執行及
免假執行之擔保。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