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六0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永富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斯寶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勝訴部分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陳淑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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