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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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五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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