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78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重文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第九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偉文
法官林欣苑法官林勇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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