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О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六八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雅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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