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9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涂明勲黃瓊瑤 之繼承人

涂曜華 即黃瓊瑤之繼承人

涂曜家 即黃瓊瑤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瓊瑤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黃瓊瑤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126,416元

112年6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4.210%

112年6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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