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7號原告沈昱妏被告 鄭宇翔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7年度交簡字第433號被告鄭宇翔過失傷害案件,已於民國107年3月16日判決;惟原告係於107年4月11日始向本院遞狀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節,且迄今並未經當事人提起上訴,有上開刑事案件卷宗及蓋有本院收狀戳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在卷可查。是原告既係於上開刑事訴訟判決後、被告或檢察官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與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之規定顯有未合,應予駁回。至若被告或檢察官不服本院上開刑事訴訟之判決而提起上訴後(告訴人如亦不服,亦得依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項規定,於法定期間內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原告自非不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另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