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7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聯福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第7528號、101年度執聲字第2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聯福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黃聯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3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附表:受刑人黃聯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03.01│101.01.25│101.01.27回溯前│││││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5296號│毒偵字第727號│毒偵字第72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事實審││958號│935號│935號││├────┼────────┼────────┼────────┤││判決│101.03.28│101.05.30│101.05.30│││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判決││958號│935號│935號││├────┼────────┼────────┼────────┤││判決│101.03.28│101.05.30│100.05.30│││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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