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 黎寶宜 被告 呂宇晨
呂良享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112年度苗簡字第2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雪蘭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