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33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明揚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於民國99年11月23日下午4時50分整,於本院刑事第十八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鄭子文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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