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0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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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054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辛○○、庚○○、丁○.、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辛○○、庚○○、丁○○、戊○○、丙○○、己○○、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現在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庚○○、丁○○、戊○○、丙○○、己○○、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爰依首揭規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昭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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