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更(一)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92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邱華南律師
林坤賢 律師上列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十一頁第二十、二十一行關於「 劉火 」之記載,應更正為「 劉水 」。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本院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十一頁第二十、二十一行,有將「劉水」誤寫為「劉火」之顯然錯誤,經告發人甲○○請求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梁堯銘法官廖柏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煜智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