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陳秋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貨幣案件(106年度偵字第536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通用紙幣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於民國106年10月5日下午2時30分許,查獲被告徐陳秋露在苗栗縣○○市○○路○○○號臺灣銀行苗栗分行,持如附表所示偽造之新臺幣(下同)100元鈔共計76張欲兌領新鈔,涉犯刑法第196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貨幣罪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53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附表所示偽造貨幣,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徐陳秋露前因行使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1月16日以106年度偵字第53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偵卷第44頁至第45頁)。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100元紙鈔共計76張,紙質光滑、油墨不清晰、經初步鑑定係偽造之國幣等情形,有證人 古裕淵 之警詢筆錄、臺灣銀行苗栗分行截留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通報單2聯、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五大隊蒐證照片資料、偵查佐職務報告書、現場照片附卷可佐(見偵卷第13頁至第14頁、第20頁至第26頁、第38頁至第41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揆諸前開說明,扣案如附表所示之100元紙鈔共計76張,依刑法第200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自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之。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附表】┌──┬──────┬───────┬───────┐│編號│鈔票號碼│數量單位(張)│面額(新臺幣)│││││單位(元)│├──┼──────┼───────┼───────┤│1│SX447511BM│23│100│├──┼──────┼───────┼───────┤│2│SW764262CK│11│100│├──┼──────┼───────┼───────┤│3│TU326672AN│27│100│├──┼──────┼───────┼───────┤│4│JR920137YC│10│100│├──┼──────┼───────┼───────┤│5│LU0000000BM│4│100│├──┼──────┼───────┼───────┤│6│QX109663BN│1│100│├──┼──────┼───────┼───────┤│總計││76│7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