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5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5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5210號債權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裁定支付命令,未提出債務人 林子儀 之戶籍謄本等資料,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6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0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昭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