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4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40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4019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務人 陳春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壹仟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壹拾肆萬肆仟零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延滯第四個月當月計付陸佰元,延滯第五個月當月計付柒佰元,延滯第六個月當月計付捌佰元,延滯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玖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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