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丁○○丙○○民國七十六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被告戊○○
樓2 劉俊宏 即勻豈企業社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一八六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黃義成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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