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勞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訴字第331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恆安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 律師複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萬29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勞工法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