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4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夏崇浩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夏崇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夏崇浩因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9日判處有期徒刑2月;因恐嚇、妨害自由、傷害、重利案件,分別經本院於104年10月21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及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6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11月30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5年9月15日入監執行中經核准假釋出獄,聲請人於106年6月29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將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