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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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32號上訴人即被告利翔航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被上訴人即原告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玖萬叁仟肆佰貳拾壹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3日通知,限令於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此項通知已於102年3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政宗
法官陳麗芬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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