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67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志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以被告柯志岳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之1第1項之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案號:99年度偵字第14569號),且緩起訴期間已屆滿,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應予沒收為由,提出本件聲請。經核上開案號偵查卷宗內所附卷證資料,尚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名稱│數量│├──┼─────────────────┼──────┤│1│纖塑NEWTEENS-LIKE│60粒│└──┴─────────────────┴──────┘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