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1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弘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零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捌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陸仟叁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零壹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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