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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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14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曾文建 被告展府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翠鳳 被告 陳瑞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二)新台幣捌拾萬參仟零壹拾柒元,自民國95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應更正為「(二)新台幣捌拾萬參仟零壹拾柒元,自民國95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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