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蔡志忠律師被告承翔資訊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莊秋燕法官何世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