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明聖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明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張明聖前犯傷害致死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張明聖業於民國10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9年4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核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曾永宗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7月19日
書記官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