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程序筆錄
97年度彰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彰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事件(即96年度彰
交簡附民字第12號移付調解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下午
3時50分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康弼周
書 記 官 林文斌
調解委員 蔡慶宗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 請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元整(不含強
制責任險)。給付方式:自民國97年1月25日起按月於每月
25日前給付壹萬元至清償日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
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
簽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文斌
法 官 康弼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