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5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肆陸陸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九四號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物品二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經聲請人以九十七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九四號為不起訴處分,且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驗餘淨重以○點四六六八公克)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後,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九六○○○七六○○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故上開扣案物屬於違禁物,揆諸首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本件聲請意旨,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慶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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