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30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30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30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譽仁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6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譽仁明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不得意圖販賣而陳列,且其所持有之醫療用口罩等醫療器材均係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竟基於陳列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之犯意,於民國109年5月間,在其位於彰化縣○○鎮○○街○○○號處所,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使用「陳譽仁」臉書帳號,在臉書社團網頁中,刊登「成人口罩四層95%有CE認證【價錢】500/盒【數量】:一盒50片【交易方式】蝦皮/面交(…一個口罩的價錢跟噴絨布有非常大的關係,近期噴絨布需求大漲,成本自然也會提高…。)」等語並刊登其所持有醫療用口罩照片;另使用「wugada」蝦皮帳號,在蝦皮拍賣網頁刊登「商品數量483材質:棉、功能:防病菌、品牌:自有品牌。…四層、加厚款、噴絨布、防水、口罩、四層口罩95%」,並在網路上張貼載有「Nameandaddressofmanufacture:OuyiHoldingCo.LtdNo.1Land,No8SunshineAve,SuxiTown,Yiwu,Zhejiang,ChinaDisposableProtectiveMask」等口罩生產廠商字樣之證明書(下稱上開證明書)等照片而意圖販售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用口罩訊息而陳列之。因認被告涉犯藥事法第84條第2項之明知為未經許可輸入之醫療器材而意圖販賣而陳列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
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有明定。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5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惟有關網路犯罪管轄權之問題,有別於傳統犯罪地之認定,蓋網際網路不同於人類過去發展之各種網路系統(包括道路、語言、有線、無線傳播),藉由電腦超越國界快速聯繫之網路系統,一面壓縮相隔各處之人或機關之聯絡距離,一面擴大人類生存領域,產生新穎之虛擬空間。是故網路犯罪之管轄權在現實空間,即生爭議。在學說上有採廣義說、狹義說、折衷說及專設網路管轄法院等四說,若採廣義說,則單純在網路上設置網頁,提供資訊或廣告,只要某地藉由電腦連繫該網頁,該法院即取得管轄權,如此幾乎在世界各地均有可能成為犯罪地,此已涉及各國司法審判權之問題,且對當事人及法院均有不便。若採狹義之管轄說,強調行為人之住居所、或網頁主機設置之位置等傳統管轄,又似過於僵化。又我國尚未有採專設網路管轄法院,即便採之,實益不大,亦緩不濟急,故今各國網路犯罪管轄權之通例,似宜採折衷之見解,亦即在尊重刑事訴訟法管轄權之傳統相關認定,避免當事人及法院之困擾外,尚應斟酌其他具體事件,如設置網頁、電子郵件主機所在地、傳輸資料主機放置地及其他有無實際交易地等相關情狀認定之。
三、經查,被告陳譽仁涉犯藥事法犯行,雖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之戶籍地址在彰化縣○○鎮○○街○○○號,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被告之居住地址為臺南市○區○○路○○○巷○號,復據被告供述在卷,非屬本院管轄區域;又本案於109年11月27日繫屬本院時,被告並未羈押在本院轄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11月27日中檢增讓109偵26354字第1099121278號函上所蓋本院收案日期戳印附卷可稽;再者,卷內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係在本院轄區上網登入臉書社團網頁、蝦皮拍賣網頁後,刊登如起訴書所載之訊息,抑或該臉書社團網頁、蝦皮拍賣網頁之伺服器主機或傳輸網頁資料主機係架設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檢察官雖認被告涉犯藥事法罪嫌,並主張告訴人(應為告發人) 王怡婷 在臺中市處所上網瀏覽該刊登訊息,認係犯罪之結果地,惟此乃事後發覺犯罪之問題,難認告發人上網瀏覽該刊登訊息之地點為犯罪地或結果地。
四、從而,被告之住所、居所地、所在地及本案犯罪地,於案件繫屬本院時均非在本院轄區內,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即有未合,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衡量被告之住所及犯罪地均在彰化縣○○鎮○○街○○○號,為期審理調查之便,爰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遠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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