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8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3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地方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8號原告富椿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通義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 律師被告嘉義縣太保市公所代表人 黃榮利 訴訟代理人 施信吉 上列當事人間地方稅事件,原告不服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嘉義縣政府訴願府行法訴字第1090153842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法官邱政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玉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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