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5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5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534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債務人 王矞菱 即多那數位影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零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與債務人簽訂保全服務契約,惟債務人僅付費至108年2月28日,其後即未依約繳納費用而片面提出解約,因本件契約服務期間為36個月,故請求債務人應給付剩餘未到期之保全服務費新臺幣(下同)43,904元,並提出服務契約書為據。債務人既已解除契約,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合約書第11條第5項,僅得請求債務人支付三個月之服務費作為補償,本院遂發函通知債權人應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剩餘未到期服務費之依據,惟聲請人收受通知後迄未提出,則本件債權人依約僅得請求債務人支付三個月服務費(計算式:1,680元3=5,040元)。是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之範圍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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