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8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481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潘冠宏
方金珠
一、債務人潘冠宏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潘冠宏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方金珠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