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1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振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108年度執字第3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振榮所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振榮因2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謝振榮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均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是本院審酌其所犯上開二罪之犯罪類型、手段與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書記官莊昕睿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01月24日│107年05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8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282號│毒偵字第61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360號│108年度嘉簡字第83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3月26日│108年07月09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嘉簡字第360號│108年度嘉簡字第839號│││判決├────┼──────────┼──────────┼──────────┤││判決│108年04月12日│108年07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108年度執字第1618號│108年度執字第3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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