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1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如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3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如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劉如意因詐欺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羅紫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書記官曹瓊文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傷害│││││││├────────┼────────┼────────┼────────┤│宣告刑│拘役10日,如易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00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5年04月05日│106年1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7年度│嘉義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648號│偵緝字第163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8年度嘉簡字第│││實││2960號│666號│││審├──────┼────────┼────────┼────────┤││判決日期│107年09月28日│108年06月06日││├─┼──────┼────────┼────────┼────────┤││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08年度嘉簡字第│││判││2960號│66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29日│108年07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8年度│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267號(│執字第3091號││││臺南地檢署107年│││││執字第10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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