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4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戒治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3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9月25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467號(偵查案號: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249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