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0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素蓮 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經查,原告代位被告李素蓮請求分割訴外人 曾双辰 之遺產,應以李素蓮能分得之遺產價值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檢送曾双辰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曾双辰所遺遺產共5筆,價值合計580萬4,154元(見壢簡卷第20頁),李素蓮之應繼分為1/4,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51,039【計算式:5,804,154×1/4≒1,451,0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1,550元外,尚應補繳13,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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