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緝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易緝字第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緝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緝字第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5年10月6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紙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林淑鳳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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