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小字第398號原告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大園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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