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9年度營小字第51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營小字第51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張子寧
被   告  邱再興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營小字第51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1月27日上午10時0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鴻銘
  書 記 官 周信義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伍
佰捌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伍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捌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周信義
法官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周信義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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