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1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183號聲請人 莊漢都 訴訟代理人 莊淑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杰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怡屏┌───────────────────────────────────────────────────┐│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18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0│股票│1│150││├──┼───────────────┼──────────────┼────┼───┼────┼───┤│002│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0│股票│1│15││├──┼───────────────┼──────────────┼────┼───┼────┼───┤│003│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0│股票│1│24││├──┼───────────────┼──────────────┼────┼───┼────┼───┤│004│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0│股票│1│3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