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3159號聲請人 黃素娥 代理人 黃史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254號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於民國100年5月10日民眾日報,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股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本院100年司催字第1254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3個月,而依聲請人提出之登載公示催告公告之民眾日報,其登載公示催告之公告日期為民國100年5月10日,是至100年8月10日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100年11月10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100年11月29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余富琦┌─────────────────────────────┐│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15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