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佩儒 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佩儒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989元,應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書記官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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