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47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日期欄內關於「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之記載,顯係「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之誤寫,此觀之卷內宣判日期即明,而此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參照上開說明,本院自得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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