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957號債權人 林崑江 上列債權人林崑江因與債務人 王國忠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崑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