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70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婉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余仕明
法官都韻荃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陳秀娟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70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婉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余仕明
法官都韻荃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