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8年度斗小字第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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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7,452元及自民國98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