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63號原告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源 訴訟代理人 蔣瑞芝
吳鳳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彪 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張彪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被告張彪已於起訴前死亡,是否仍列其為被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