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家財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財訴字第14號原告 張祐濠 被告 戴辰涵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戴辰涵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新臺幣(下同)98萬7,036元,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請求之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裁判費10,79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家事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書記官趙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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