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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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易字第75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陽均彥選任辯護人官振忠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歐陽均彥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