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78號聲請人彰化縣○○區○○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代理人 鍾鋕椿 相對人 楊清富 即 楊園 之繼承人關係人 陳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楊園於民國106年6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本人及關係人陳麗萍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借款、保證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陳麗萍於106年6月7日邀同楊園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0萬元,約定至112年6月7日清償,按期付息,到期還清本金,並約定有利息、違約金等,詎上開債務自106年7月15日起即未再依約履行。又楊園已於106年10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除相對人楊清富外,均已拋棄繼承,為此爰列楊清富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授信約定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51228號債權憑證、楊園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事件公告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7年10月1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等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迄未見有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復參諸聲請人上開所提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可知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業經登記,並設定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又依上開借據、授信約定書、本院上開106年度司執字第51228號債權憑證等影本及其上執行名義名稱欄所載之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791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等文所示,堪認本件有擔保之借款債務存在,且該借款債務經向關係人陳麗萍核發支付命令並確定,復經強制執行而核發債權憑證在案,是應已屬屆清償期而未獲清償。從而,本件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7年度司拍字第178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鹿港鎮│東昇││1573-2│建│00│01│22.00│全部││└──┴───┴────┴────┴────┴────────┴─┴──┴──┴──────┴─────────┴──────┘┌─────────────────────────────────────────────────────────────┐│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78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666│彰化縣鹿港鎮彰│彰化縣鹿港鎮東│2層加強磚造,│一層:39.14;二層:54.││全部│││││鹿路5段186巷81│昇段1573-2地號│住商用│92;騎樓:14.70;合計│││││││號│││:10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