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5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盡孝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盡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盡孝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6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05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黃美文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